天涯法律网讯(胡娜 麦兆堂 骆统)近日,昌江法院在执行一宗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通过辩法析理、司法救助促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和解。
2005年8月4日,方某某驾驶拖拉机载有陈某、柳某、符某等21人,从八所往石碌方向沿西线高速公路行驶,至昌江县内时,拖拉机右后轮爆胎,车辆侧翻,造成柳某当场死亡、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符某重伤。陈某、柳某、符某等9人因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昌江法院判决被告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同时赔偿符某、柳某、陈某等九人近18万元。判决生效后,符某、陈某、柳某等九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柳某某正在监狱服刑,且家庭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案件执行程序。
2011年1月,方某某已服刑归来近二年,经过亲戚朋友资助,做起了养鱼、养猪业。申请人陈某、柳某等人发现方某某做起了养殖业,认为方某某有钱却不履行法律责任,遂向昌江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对方某某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了近半亩的鱼塘和十多头小猪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且方某某养鱼、养猪只是刚刚起步,还没有什么收益。于是,法官向申请人说明了方某某的实际情况,陈某、柳某等人表示谅解。
法官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向被执行人讲清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既定性;同时指出,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养鱼、养猪能否成功是他回归社会的关键,希望申请人能够体谅。听了法官的开导,申请人当场表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同时,昌江法院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决定启动司法救助机制,给予申请执行人柳某、陈某、符某等九人司法救助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