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胡娜 麦兆堂)近日,昌江法院公开对该县首例醉驾案进行宣判,据了解,这是自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昌江县首例“酒驾入刑”判决。
去年9月28日21时左右,被告人郭某在昌江县石碌镇农垦水泥厂喝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水库方向往民贸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环城东路口路段时被昌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当场酒精测试仪检测,被测试人郭松文的酒精含量:117mg/100ml。其后送检的郭某血样中查出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07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经鉴定属醉酒驾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诚意,因此判决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