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许平飞 戴勇康 麦兆堂) 近日,昌江法院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成功执结一反规避执行案件,同时促成因该执行案引发的另一案外人异议之诉民事案件撤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杨某于2010年1月向郭某某借款7万元,尔后杨某便下落不明。郭某某于是向昌江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杨某位于昌江县国投水泥厂的一栋房产,同时一纸诉状将杨某诉至法院。2010年10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杨某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郭某某借款7万元。
判决生效后,郭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杨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决定将查封的杨某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得款偿还债务。就在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时,案外人张某胜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房产杨某已以2010年4月以16万的价款向其转让,并提出房产转让合同、转让公证书等相应的证据,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该房产杨某与案外人张某胜虽已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且张某胜也已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权属尚未发生转移,按有关法律规定,异议房产仍属杨某所有,遂裁定驳回案外人张某胜的异议。异议驳回后,张某胜多次到本院上访,同时根据《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要求将查封房产权确认为其所有,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该案为昌江法院第一宗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领导非常重视,精选人员承办该案,并要求一定要办成铁案。为此,昌江法院启动审判、执行配合机制,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充分配合,认真会诊,执行人员提出该案外人异议之诉无论审判结果如何,都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判决允许执行,法院执行将该房产拍卖,而该房产原告(案外人)张某胜已全部付清购房款,必然造成张某胜的权益损害;如判决将该房产确认属张某胜所有,中止执行,则郭某某的债权因杨某不落不明也无法得到执行。另外,不论一审判决如何,无论张某胜还是郭某某,败诉一方为了其权益,肯定还会上诉打二审官司,浪费司法资源。于是,审判、执行人员经充分协商确定办案方向,决定从寻找被执行人张某胜入手,通过执行张某胜,促使郭某某放弃对异议房产的执行,从而也促使张某胜撤回异议起诉。为此,民庭、执行局联合派员到杨某在儋州市海头镇的老家,首先通过做杨某父亲的工作,联系上了远在浙江打工的杨某,通过对杨某做耐心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讲清因其不履行义务导致对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及案外人张某胜权益损害的严重后果,最终杨某同意回来解决偿还债务问题。执行人员于是趁热打铁,及时召集郭某某、杨某及案外人张某胜进行协调。经过协调,三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杨某分两批履行债务7万元,并保证按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郭某某放弃该笔债务利息并同意请求法院解除争议房产的查封,张某胜同意房产解除查封后撤回异议之诉。
现杨某通过多方筹款,已按和解协议履行首批还款4万元,本院也根据郭某某的申请解除了争议房产的查封,张某胜也向法院撤回了起诉。两件案件,经过审判、执行人员的共同努力,三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有效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时化解了矛盾,达到和谐执行,案结事了预期目的,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