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时报讯(记者 翁木兰 通讯员 韩泽雄 麦兆堂)近日,昌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促成一宗执行案件和解,3名担保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
据了解,2009年6月9日,被执行人邹某以发展经济为由与昌江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向该银行借款5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文某、吴某、陈某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经银行多次追讨,邹某连本带息还了33200元后,就以种种理由拒绝再还款。为此,该银行于2010年6月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邹某及3名担保人还清所有借款及利息。通过诉讼,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又以银行至调解以后仍计算利息,利息过多为由拒绝还款,为此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后,执行局承办人员详细审阅了申请人某银行提供的所有材料,得知被执行人邹某已无偿还能力,但文某等3名担保人有能力也愿意偿还,只是不满银行计算利息过多。针对此情况,执行员拟定了一份周全的和解方案,并及时地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协调。经过近3小时的协调,该银行与被3名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最终文某等3人依约履行了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