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时报讯(记者 翁木兰 通讯员 麦兆堂)近日,昌江法院到昌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开庭,审理一宗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并当庭宣判。该县人大、县政协及县国土局三十多名干部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原告海南某公司于1993年4月20日与被告昌江县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昌化镇西南面348.6亩土地出让给原告用以旅游度假村项目建设,并为原告办理了用地手续,颁发了昌国用《国有土地使用证》。1995年12月28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一份《关于调换度假村用地的协议》,但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履行换地手续。2008年6月17日,被告在《海南日报》上刊登《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以原告土地闲置为由拟无偿收回该土地,原告知道后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被告于2010年6月24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注销土地登记公告》,注销原告土地使用权证。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行为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注销土地登记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恢复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效力。
庭审中,合议庭紧紧围绕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经审理认为,被告《注销土地登记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当庭作出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旁听庭审的干部表示,通过旁听具体案件的审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今后一定要在行政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下功夫,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