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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法院阳光审判促一宗重审案件即调即履行
  发布时间:2010-08-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 今年来,昌江法院认真组织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法院活动”,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开庭8次。近日,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共6名代表旁听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开庭,促该案当庭调解履行。

该案是一宗重审案件,被告范某是精神病人。被告与原告李某于1998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后来范某病发,到海南省安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定型),从此双方感情受到影响,2004年11月,原告李某提起离婚诉讼,法庭认为夫妻双方应该互相扶助,不能因一方患病就离婚。在法庭的多次说服疏导下,原告李某撤回了起诉。2004年12月,范某再次到海南省安宁医院治疗,出院后回娘家居住,由其家人照顾。

2008年原告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昌江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原告又以被告患有精神病,分居四年多为由再次起诉离婚。昌江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生育一女。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范某不幸患病,原告应履行义务,原告以被告患有精神病、夫妻分居生活为由要求离婚,不利于被告治疗,遂判决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离婚。原告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处理不当为由发回重审。

重 审中,案件承办人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但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考虑到该案被告是精神病人,又是妇女,为了使案件处理更加公开公正,昌江法院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及妇联旁听庭审。2010年8月18日,昌江法院在被告住所地乌烈村开庭,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妇联工作人员及双方亲属近30人到庭旁听。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因患精神病,无法继续履行夫妻义务,且双方已分居五年多,坚持一定要离婚。而被告的监护人则认为,原告身为丈夫,在妻子患病后未履行丈夫义务,是没有道德的,坚持一定要原告负责将被告治愈。针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家族亲人的尖锐矛盾,法官详细释明婚姻法的精神,并从法理、情理和道德几方面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女孩由原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000元给被告作为生活帮助费。协议签字生效后,原告即当场履行了给付15000元的义务。

旁听结束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工作人员表示,这个庭开得很成功,法院的审判是公开公正的,保证双方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不走过场,针对双方争议问题展开调查,并能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引导双方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同时正确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调解后当即履行,正真做到案结事了。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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