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邢芳琳)昌江法院通过不断实践和探索,在现行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形成了和谐诉讼机制,收到良好效果。今年上半年,审结民商事案件212件,调解结案197件,调解率达92.92%。
昌江法院抓和谐诉讼,做到:一是突出调解。把调解贯彻到民商事审判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庭前调解、庭上调解和庭后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把法院、法官调解和社会调解结合起来,多方式、多渠道促成当事人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二是在行政诉讼中引入和解机制。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昌江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强调组织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多进行调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准许原告或申请人在达成和解意见的基础上撤诉或撤回申请,再由行政机关改变其行政行为,促进和谐行政。三是在执行工作中强调和解,把教育疏导和执行威慑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引导当事人运用权利自治原则处分自己的权利,使双方在互让互谅的前提下以和解方式结案。四是在审判流程管理、法律文书审签、办案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中,规定对有调解可能且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庭审结束后,不受评议期间和法律文书制作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