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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江法院刑庭法官帮助两少年犯重返校园
  发布时间:2008-12-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高院新闻宣传中心 几年来,昌江法院为维护少年犯的合法权益,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审,多策并举,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近日,在昌江法院少年法庭的帮助下,刑满释放的两少年犯王某某、李某某重返校园。

2007年10月14日晚19时许,昌江县民族中学学生王某某、李某某因参与抢劫,被昌江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15日,王某某、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二人来到昌江法院,表达想重返校园读书的愿望,并希望能在法院的帮助下重新回到学校读书。昌江法院何泮院长闻悉后,立即指示刑事审判庭的同志联系二人原就读的昌江民族中学,经与校方沟通,达成共识,认为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王某某李某某虽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但并未剥夺其受教育权,刑满释放后,有权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同时,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如果把适龄青少年拒在学校门外,不利于失足青少年的成长。只要加强管教,失足青少年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最终,学校同意接收这二名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回学校读书。面临重新开始的新人生,王某某、李某某百感交集,流下了激动的泪水,“感谢法官,让我们能够重新回到校园,我们一定珍惜机会,好好学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之后,昌江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继续定期对两人进行跟踪帮教,向学校有关领导、家长及其本人回访。经了解,王某某、李某某二位同学现在学校遵守纪律,学习积极,表现良好。

(昌江法院供稿)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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