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海南经济报 (记者 王焕娟 实习生 龚佳)利用顶班的便利,原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第一储蓄所职员林海建,在1998年私自将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50410元的银行往来资金转到自己帐户,并携款离开海南。数日后案发,林海建的家人在三日内将被贪公款全部退还,林海建随即返琼并被银行辞退。
2007年3月22日上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人员到县农行查处该行受贿问题时,发现林海建有经济问题,便联系林海建,林海建表示要到单位把情况说明清楚。林海建积极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过昌江县人民法院一审,日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裁定,法院认为,林海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林海建贪污公款被发现后,其家人及时退还赃款、向单位承认错误、主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并向检察机关坦白案情等的行为,符合投案自首的特征,故应认定为投案自首。应依法减轻处罚。故终审法院作出了以贪污罪判处林海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