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6执156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何亚劳,男,黎族,1974年8月生,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亚劳罚金案件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何亚劳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亚劳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符家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钟双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