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6执70号 | 失信人 | 黄炎辉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4021990****915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黄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连坤支付劳务费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连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黄炎辉负担。 (2019)琼97民终207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7民终2070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劳务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