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江法院审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所贩卖的是毒品而先后六次贩卖给他人,且四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王某先后向两名男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通过贩卖、赊账的方式分别给周某、柯某、李某吸食,为避免被人发现,联系交易的方式也是不断变化,贩卖次数达六次,且以吸养卖,四次容留周某、柯某、李某在其住处吸食。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民警查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8小包。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8小包毒品疑似物共净重3.14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六次贩卖给他人,且四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