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江法院审结一起数名男子因酒后斗殴而袭打办案民警打毁警车的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洪某、忠某等人双双被以妨害公务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据悉,2016年8月某日,被告人洪某与忠某等人在昌江县某镇陈某(另案处理)家喝酒,期间何某到场参与。喝至23时许,陈某因琐事与何某发生口角,并用玻璃啤酒瓶划伤何某的腹部,何某受伤后逃离陈某家朝外跑去。被告人洪某等人见状便与陈某一起追赶何某,但追寻未果。在返回途中,陈某等人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二轮摩托车误认为何某所有,便拔出该车的油管,用打火机引燃车身。点燃该车后,为防范何某带人过来报复,被告人洪某同陈某等人携带砍刀、木棍等器械在该村一废弃的台球桌处集合。
此时,昌江县公安局七叉派出所民警吉某为处理摩托车被烧毁一事,驾驶警车抵达该村,并将警车停放在该村的某商行前空地处。被告人洪某与陈某等人发现该辆警车后遂起意用砍刀、木棍打砸警车,被告人洪某还伙同他人捡石头扔砸警察,并在警车启动后追打警车,期间警车玻璃被砸碎、民警吉某被石头砸伤。经鉴定,被砸警车毁损价值为人民币940元,民警吉某的右腿表皮擦伤不构成轻微伤。此外,被害人何某的左腹创伤构成轻微伤;摩托车被毁损价值为人民币8467元。
昌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忠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