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打击有财产履行能力而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生效裁判权威,大力弘扬社会道德诚信,11月23日上午,昌江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执罪。该院积极邀请县人大代表进行旁听,并接受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昌江县电视台等媒体采访报道,弘扬了社会正能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2年10月,被告人施某(昌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因工地需搭建大棚种植,和赵某签订了瓜菜设施大棚施工合同。2013年11月,施某与赵某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昌某合作社于2013年12月前向赵某支付剩余工程款。昌某合作社先后支付赵某工程款合计1940000元,尚欠工程款1003500元。赵某将昌某合作社起诉至昌江法院后,法院判决昌某合作社支付赵某工程款1003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昌某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维持原判后,昌某合作社账户上于2015年11月通过网银转出37171元。且施某擅自将本院查封的270亩土地中的部分土地及地上的瓜菜设施大棚出租给他人,将部分土地用于种植作物,所得租金及其他收益拒绝上缴法院,恶意规避执行。2016年1月,昌江法院依法对施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拘留完毕后施某仍拒不执行。2016年12月,本院以施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昌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2017年4月,昌江县公安局将施某抓获归案。
近年来,最高院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意见和措施,不断加强对拒执行为、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旨在破除“执行难”顽疾,重构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该案便是昌江法院协同检察院、公安机关,共同联手打击拒执行为的司法实践和有益范例,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庭上,该院宣判被告人施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施某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