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期间的审判工作,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我院各项审判工作平稳、有序的顺利开展,根据《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案件分配
1、原则上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制度,实行分案与调案相结合的分权制约机制。案件分配统一由立案庭随机滚动安排。分案时,可根据实际,将较简单案件滚动分给任命较短的法官。
2、民庭的案件由立案庭按法官名单顺序依次轮流分案,遇到案情复杂疑难、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由庭长负责调配,并报立案庭输入立案信息。交通法庭案件,能够即立、即审、即调、即结、即执的由指定法官办理,不需滚动分案,不能即时审结的,交立案庭滚动分案。
3、行政庭、审监庭的案件由立案庭按法官名单顺序依次轮流分案,分案前报该庭庭长核对同意。鉴于行政、审监两庭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两庭法官除完成本庭案件的审理外,需参与承办民事案件,民庭、行政庭和审监庭按2:1:1比例滚动分案,即民庭法官审理2件,两庭法官各审理1件。
4、刑庭案件由庭长分配,主审法官和庭长指定合议庭成员后,报立案庭输入立案信息。
5、乌烈法庭案件由本庭内部滚动分案。
6、执行局案件由立案庭滚动分案,局长对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多件案件及其他应当调整的案件具有调配权,案件调配后,及时报立案庭输入立案信息。
7、副院长、党组成员、专职委员参与各分管业务庭办案,参与滚动分案。办案数量需达到本院上年度人均办案量的30%,即不少于18件。
二、开庭排期
1、各业务庭的开庭排期由各庭庭长,或主审法官与庭长商定后由主审法官安排,原则上只能靠前安排,不能延后。由主审法官安排的,须将开庭时间提前3天告知庭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
2、各审判业务庭每周五下午16:00前须将本庭下一周开庭排期表报分管领导和院长。
三、合议庭组成
1、合议庭的组成根据《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的规定及我院工作实际,由3名法官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
2、审判长的担任:﹙1﹚合议庭成员都是审判员的,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2﹚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组成,主审法官为助理审判员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与的,由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但庭审程序及过程由审判长宣布,由主审法官主持。
四、法官助理的配备
鉴于我院案多人少,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法官助理的配备应遵循如下要求: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配备法官助理。
2、普通程序案件可视案件复杂难易程度配备1名法官助理,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一般不配备法官助理。
五、裁判文书签发
1、积极参照案例参考制度。根据《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类案参考制度,案件审理裁决前,承办法官应参阅《海南法院类案参考》,对照参考案例,查找异同,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同案不同判”问题发生。
2、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报经庭长无异议后,由主审法官签发。
3、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报经庭长或分管院领导无异议后,由主审法官签发。
4、普通程序案件中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主审法官或庭长依程序召集法官咨询委员会征询意见,征求法官咨询委员会会议﹙7人以上﹚意见后,由主审法官提请合议庭及时复议,复议后意见一致且庭长或分管领导无异议的,由主审法官签发;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审法官报请庭长或分管领导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分管副院长或其授权庭长签发。
六、裁判文书署名
1、合议庭成员都是审判员的,先署主审法官名单,而后依序署审判员、书记员名单。
2、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组成,主审法官为助理审判员的,先署审判长名单,而后依序署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名单。
七、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15年4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