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职责范围,提高审判效率,确保人员分类管理和审判执行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根据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法官职责
(1)主持庭审和合议庭评议;
(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进行节点流程控制;
(3)负责对承办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依法独立裁判;
(4)撰写审理报告、裁判文书;
(5)签发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6)指派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完成相关辅助工作;
(7)主审法官决定本案法官助理、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
(8)对承办的案件提请庭长或分管院领导召开法官咨询委员会会议;
(9)积极做好判后释明工作;
(10)指导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工作;
(11)办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法官助理职责
法官助理仅适用于普通程序案件,在法官指导下承担以下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确认案件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是否属本法院管辖;审查原、被告基本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指导或决定,办理追加诉讼第三人手续;
(2)归纳、摘录、整理证据;
(3)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4)协助法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案件审理重点;
(5)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调取、收集、核实有关证据;
(6)协助法官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
(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事宜;
(8)参与合议庭评议,发表参考意见或建议,但对案件无表决权,其发表的意见或建议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记录在合议庭笔录中;
(9)列席法官会议,并可发表参考意见;
(10)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11)代表主审法官主持庭前调解;
(12)开展调研工作;
(13)根据法官的要求和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14)根据实际工作量,承担部分所协助办理案件的书记员工作;
(1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第三条 书记员职责
(1)做好案件收结案登记、移交;
(2)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相关事务;
(4)制作或填写有关诉讼程序上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审理报告外的各种法律文书;
(5)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6)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7)邮寄送达或与法官助理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传票、裁判文书等材料;
(8)校对、装订法律文书;
(9)负责报结案工作;
(10)整理、归档案卷材料;
(11)按审判流程节点完成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
(12)办理上诉案件的相关手续;
(13)对承担内勤的书记员,及时做好司法统计;
(14)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以上职责分配根据全院工作实际情况,可适当调配。
第五条 本细则在试行阶段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前凡与此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